实验室仪器使用及赔偿制度
1、教师使用仪器设备应在使用前向实验室提出。
2、教师在使用前应对提供的仪器、药品、器材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浓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实验室联系、解决。
3、仪器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或通知实验室收回。
4、无特殊情况,教师不得自行取用仪器、药品、器材。
5、因教学实验损坏仪器、原则免予赔偿,但须登记报损。
6、凡属违章操作、实验失误等损坏仪器、设备,分别酌情赔偿,并登记报损。
7、凡属故意损坏或随意玩弄仪器设备而损坏者,应加倍赔偿,并登记报损;对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恶劣者应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8、实验室对赔偿收入,要上交财务部门入帐,并给本人开具收款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