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管理使用制度
1、使用保管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要有专人负责,并要经过专门的技术训练方可担任。
2、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专库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物品要分室存放,要根据物品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气设备。
3、库存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的房屋,要安装防盗门,要实行双人两锁制,严格登记清退手续。
4、对过期变质的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以及使用过的剧毒废液必须销毁的要经过上级批准,及时到指定地点进行统一销毁。
5、购买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要有专人负责,购买时要慎重,购回要认真向保管人员交清物品种类、数量,严格验收手续。
6、对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品需要转移时,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行动。